最高法院判决同性恋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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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由辛格维(G S Singhvi)和穆克帕达哈亚(S J Mukhopadhaya)组成的最高法院驳回了德里高等法院2009年做出的同性性关系合法化的裁决。法官提出的理由是,它必须坚持《印度刑法》第377节的有效性,该节规定肛交是一种应受惩罚的罪行。

德里高等法院于2009年7月2日裁定,两名自愿的成年人私下发生的性关系不构成犯罪,因此将同性性行为合法化。然而,最高法院表示,法院没有能力将这种性关系合法化,因为它有责任维护印度刑法的规定。

在一份要求同性性行为合法化的声明中,该中心告诉法庭,印度的反同性恋法是英国殖民时期制定的规则的结果,印度社会实际上对同性恋是宽容的。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只有议会有权删除或修改IPC第377条。法院批评该中心在同性恋非罪化问题上态度随意,没有考虑到如此重要的问题,而不是责备司法机构的决定。

非政府组织纳兹基金会向高等法院提交了同性性行为合法化的请愿书。在他们的请愿书中,他们要求同性恋合法化,并修改1861年的立法,因为第377条,同性性行为是一种犯罪。

在高等法院决定将同性性行为合法化后,已故人民党领导人B P Singhal提出了挑战,称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违背印度文化的精神。宗教组织也提出了挑战,如全印度穆斯林个人法委员会、Utkal基督教理事会和使徒教会联盟。

针对最高法院的判决,几名LGBT活动人士在法庭上崩溃了。为纳兹基金会辩护的资深律师表示,该判决在法律上是不正确的,他们将采取适当的法律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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